2006年11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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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断送医人为责任人有悖公序良俗
三轮车夫和受伤老太被判承担同等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本报讯  救人的人当然地成了肇事者,这是让助人为乐者最为痛心和困惑的。温州鹿城区的夏某和吴某将摔倒的81岁徐老太送医院后也被认为是肇事者,虽然这起事故的真相一时无法查明,但因此当了被告的夏某和吴某送老太上医院的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肯定。
  今年1月30日上午,81岁的徐老太因故摔倒在地并受伤。她到底是怎么摔倒的,这也成了此后的最大争议点。今年4月,徐老太委托律师起诉到鹿城区法院,索赔医药费4万元。她称当天她是被三轮车撞倒的。这三轮车车主是夏某,当时骑车的是吴某,夏某也坐在三轮车上。而徐老太认为是夏某的三轮车撞了她的原因之一,是夏某和吴某当时不仅拨打了120,还送她去了医院,并支付了有关费用。徐老太方认为,夏某是肇事者,而非助人为乐。
  但是夏某却说,徐老太是自己受伤的,自己是出于好心才送她上医院。当时因为徐老太的儿子没有带钱,所以自己又先垫付了医疗费用。吴某也说老太是自己摔倒的,与自己无关。
  而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经鉴定,徐老太被评为九级伤残。
  根据有关证据,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徐老太是因与三轮车发生刮擦而受伤倒地。夏某见状将徐老太送往医院急救,并交了有关费用。
  鹿城区法院日前判决认为,被告夏某在原告倒地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原告至医院救治,支付救护车费及借钱垫付住院费用的举动,不管动机如何,均应予充分肯定。原告以此作为理由之一认定被告该负责任,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但因夏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无法认清双方在此事故中的责任的情况下,鹿城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徐老太和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夏某赔偿徐老太医疗费用的50%,共近2万元。